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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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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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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種:MP258/MP268/MP486/MX328/MX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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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發問:

甲在第一審訴請被告乙交付其買受之房屋,第一審已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被告乙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訴訟進行中該房屋因乙之過失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乃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三百萬,第二審認其變更之新訴有理由,將原判決廢棄,判命被告賠償損害三百萬元,問第二審之判決是否合法?

最佳解答: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法院應專就新訴裁判。」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83號、66年台上字第3320號、71年台上字第4014號分別著有判例。 查,本題甲在第一審訴請被告乙交付其買受之房屋,第一審已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被告乙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訴訟進行中該房屋因乙之過失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乃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三百萬,其訴之變更既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合法變更原訴,則原訴訴請被告乙交付其買受之房屋之聲明,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訴訟繫屬,第二審如認其變更之新訴有理由,直接判命被告賠償損害三百萬元已足,無庸將原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廢棄,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意旨,本題第二審將原判決廢棄,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PS:食古不化兄,這題你應該上當了!

其他解答:

同意答題者之答案! 1.本案一審原告甲如不以情事變更原則主張變更訴之聲明,敗訴的人會變成他! 2.就算法院失查照判甲贏,此一判決因標的物滅失,無法強制執行,也失去意義!|||||最典型的情事變更啊,這看法條不就知道了嗎?§446I: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255I: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被告同意者。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006-05-18 20:39:53 補充: 對。不可以「原判決廢棄」,直接諭知被告賠償即可。我太懶散,也太粗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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