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網址:http://ibestfun.net/r/e7f039f65a8cbcb14833af5a57a5608d
平時我自己上網搜尋資料就還蠻喜歡看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的
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
就算沒買過肯定逛過聽過看過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吧!!!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功能: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描述:
最新研發專用清潔劑有消毒防霉去指紋消除靜電使用後不殘留化學物質可清潔眼鏡片並附有專用清潔擦拭布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相關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商品推薦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
發問: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想瞭解197的重點我找到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 而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我不懂何謂 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及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請高手指導非法律人... 顯示更多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 想瞭解197的重點 我找到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 而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我不懂何謂 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及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請高手指導 非法律人 請簡單說明 謝謝^^
最佳解答:
Hello 大大在下先提供你《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的民事訴訟法法條條號相信你看了法條應該就明白為什麼在言辯程序中對這些規定的違反可行使責問權 10Ⅰ不動產物權之土地管轄→依452Ⅰ 第二審廢棄原審判決、依469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32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依469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39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40當事人能力→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45訴訟能力→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47依法訴訟代理→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44起訴之程式→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53一事不再理原則→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57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259反訴之提起260反訴之限制380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400既判力客觀範圍403強制條解之事件437第二審上訴之對象440上訴期間441上訴程式464以下第三審程序之規定482得抗告之裁定496再審之事由499~501再審之專屬管轄法院568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577離婚或同居訴訟起訴前之調解583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587終止收養起訴前之調解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民事訴訟法上基於公益考量的強制規定無法依當事人間合意調整為什麼呢?因為這些一旦違反 對當事人權益侵害是很大的比如侵害審級利益例如上面有些我用紅字寫的法律效果(全部寫出 我會回到開花) 所以 本來197是規定 是可以行使責問權的 但是如果可異議的事 當事人無異議者 那就算了不過如果是上面那些公益性強的規定 又可以異議了197的結構大致是這樣 最常見的例子是 《管轄》 Ex 住台北的A因為在台南開車撞到住台中的B,B在台南對A起訴求償 依民訴第15條 台南是侵權行為地 所以台南地院有管轄權 但是民訴第1條 以原就被原則 台北地院也有管轄權A本可依197提出異議的 如果不嫌跑到台南開庭麻煩 那就算了可是如果題目換成涉及不動產物權專屬管轄的話 那就不同囉專屬管轄法律效果很強大 如果管轄錯誤是很嚴重的 所以會在言辯程序中給予當事人異議的權利 以免損及審級利益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推薦你[終身學習部落格] 也會提供重點整理及課業問題詢問哦若須要其他公職資訊推薦參考三民補習班官網介紹很詳細哦 公職說明會 有空可去聽聽看 可以免費登記祝你 金榜題名哦!
其他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之適用,通常是律師用在第二審以上或違背法令條文審,簡單說..二審的初級審也還會經常引用,但第三審,也就是俗稱的非律師以上的『律師審』或『委任律師條文審』。 台灣法令規定如是,不論你個人對法律知識如何專精或專門科系畢業,沒有律師執照或曾任法官以上等職務者,是無法代狀或直接訴狀於第三審。此有同法第466-1 第一~二項 明文規定限制之(主要還是防止濫告 第三審)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至於所問不明之處,以下提供幾個裁判案例自然不難理解箇中之道: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3271號 本件原審於七十年九月十八日訊問證人周錦登、林義明時固未隔別行之, 但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律師既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認上訴人之責問權業已喪失。上訴人不 得以此為不服原判決之論據。(已審編為判例)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3357號 上訴人謂第一審筆錄有增刪,未依規定蓋章記明字數,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十八條規定乙節,但查上訴人於原審既未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即不得再在本院有所指摘。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2158號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 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 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者 ,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為 限。 【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2183號 按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行簡易訴訟程序, 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責問權;若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為第一 審判決,當事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然當事人 在第一審程序,對於前述程序之違背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應喪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責問權,前 述程序上之瑕疵,即因當事人喪失責問權而補正,從而自無同法第四百五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3046號 原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朱正三時,未命上訴人到場,固屬 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但原審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已陳述準備程序之 要領,並經原審審判長提示全部卷證予兩造辯論,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既 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應認上訴人之責問權業已喪失,不得以此為不服原判決之理由。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FA6CF043074C8B68
平時我自己上網搜尋資料就還蠻喜歡看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的
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
就算沒買過肯定逛過聽過看過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吧!!!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功能: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描述:
最新研發專用清潔劑有消毒防霉去指紋消除靜電使用後不殘留化學物質可清潔眼鏡片並附有專用清潔擦拭布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相關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商品推薦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
發問: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想瞭解197的重點我找到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 而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我不懂何謂 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及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請高手指導非法律人... 顯示更多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 想瞭解197的重點 我找到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 而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我不懂何謂 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及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請高手指導 非法律人 請簡單說明 謝謝^^
最佳解答:
Hello 大大在下先提供你《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的民事訴訟法法條條號相信你看了法條應該就明白為什麼在言辯程序中對這些規定的違反可行使責問權 10Ⅰ不動產物權之土地管轄→依452Ⅰ 第二審廢棄原審判決、依469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32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依469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39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40當事人能力→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45訴訟能力→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47依法訴訟代理→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44起訴之程式→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53一事不再理原則→依249訴訟被裁定駁回257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259反訴之提起260反訴之限制380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400既判力客觀範圍403強制條解之事件437第二審上訴之對象440上訴期間441上訴程式464以下第三審程序之規定482得抗告之裁定496再審之事由499~501再審之專屬管轄法院568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577離婚或同居訴訟起訴前之調解583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587終止收養起訴前之調解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民事訴訟法上基於公益考量的強制規定無法依當事人間合意調整為什麼呢?因為這些一旦違反 對當事人權益侵害是很大的比如侵害審級利益例如上面有些我用紅字寫的法律效果(全部寫出 我會回到開花) 所以 本來197是規定 是可以行使責問權的 但是如果可異議的事 當事人無異議者 那就算了不過如果是上面那些公益性強的規定 又可以異議了197的結構大致是這樣 最常見的例子是 《管轄》 Ex 住台北的A因為在台南開車撞到住台中的B,B在台南對A起訴求償 依民訴第15條 台南是侵權行為地 所以台南地院有管轄權 但是民訴第1條 以原就被原則 台北地院也有管轄權A本可依197提出異議的 如果不嫌跑到台南開庭麻煩 那就算了可是如果題目換成涉及不動產物權專屬管轄的話 那就不同囉專屬管轄法律效果很強大 如果管轄錯誤是很嚴重的 所以會在言辯程序中給予當事人異議的權利 以免損及審級利益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推薦你[終身學習部落格] 也會提供重點整理及課業問題詢問哦若須要其他公職資訊推薦參考三民補習班官網介紹很詳細哦 公職說明會 有空可去聽聽看 可以免費登記祝你 金榜題名哦!
其他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之適用,通常是律師用在第二審以上或違背法令條文審,簡單說..二審的初級審也還會經常引用,但第三審,也就是俗稱的非律師以上的『律師審』或『委任律師條文審』。 台灣法令規定如是,不論你個人對法律知識如何專精或專門科系畢業,沒有律師執照或曾任法官以上等職務者,是無法代狀或直接訴狀於第三審。此有同法第466-1 第一~二項 明文規定限制之(主要還是防止濫告 第三審)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至於所問不明之處,以下提供幾個裁判案例自然不難理解箇中之道: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3271號 本件原審於七十年九月十八日訊問證人周錦登、林義明時固未隔別行之, 但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律師既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認上訴人之責問權業已喪失。上訴人不 得以此為不服原判決之論據。(已審編為判例)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3357號 上訴人謂第一審筆錄有增刪,未依規定蓋章記明字數,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十八條規定乙節,但查上訴人於原審既未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即不得再在本院有所指摘。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2158號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 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 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者 ,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為 限。 【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2183號 按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行簡易訴訟程序, 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責問權;若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為第一 審判決,當事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然當事人 在第一審程序,對於前述程序之違背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應喪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責問權,前 述程序上之瑕疵,即因當事人喪失責問權而補正,從而自無同法第四百五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3046號 原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朱正三時,未命上訴人到場,固屬 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但原審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已陳述準備程序之 要領,並經原審審判長提示全部卷證予兩造辯論,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既 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應認上訴人之責問權業已喪失,不得以此為不服原判決之理由。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
DH-606 多媒體光碟清潔劑
FA6CF043074C8B68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