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網址:http://idragon.info/r/65a9860f3e7ed79bf53fcfede61dbd70

平時我自己上網搜尋資料就還蠻喜歡看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

就算沒買過肯定逛過聽過看過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吧!!!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功能
: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描述
: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相關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商品推薦


標題:

試以釋585號、613號解釋申論權力分立原則涵義

發問:

試以釋585號、613號解釋申論權力分立原則涵義 煩幫助我解答

最佳解答:

585~~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613~~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係民主憲政國家實施憲政的一項憲法基本原則。各民主憲政國家即基此原則,在憲法中將政府的權力予以垂直及水平地分配給不同政府部門行使,以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而易流於專擅與濫權。而權力除分由不同政府部門職掌外,並設計維持不同權力間的均衡,使彼此監督與牽制,進一步防止權力的集中與濫權。此種設計的積極面向則係將政府權力依其功能交由專門機關行使,亦得以提昇政府效能。 我國憲法,根據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亦言我國為「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的憲政體制」;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亦表示「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其中用語雖有不同,但肯認我國憲法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之觀點則一。至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則更明確表示「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其後於釋字第五二○號解釋、第五三○號解釋、第五七五號解釋、第五八五號解釋,亦均援引該原則作為解釋的基礎。惟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乃一抽象之原則,其要如何解釋以適用於具體個案,仍有討論的空間。本院曾於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以「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作為立法院符合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而行使國會調查權之界限範圍。本案多數意見則提出權力之相互制衡之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或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均係於個案建立適用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的具體內涵。本席對多數意見之闡釋,除敬表贊同外,亦因本案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兩院間的權限爭議,而認可將「禁止擴權原則」 (the anti-aggrandizementprinciple) 納入其範圍。而根據該原則,須檢視一權力機關是否以削弱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作為擴張自身權力之代價,以判定其行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以及權力分立本身不是目的,維護自由和某種程度的政府分工才是關鍵,與其不假思索地引用抽象的權力分立理論,不如更應不能忘卻理論所要達成的效果,如果立法或設計未威脅權力分立所想要達成之目的,不應輕易以理論否定實際之需要。從而,權力分立原則之運用,不應刻版式或機械式的操作,否則,即失去權力分立原則作為憲政主義手段之根本意義。再者,權力分立原則固屬作為憲法存立基礎之基本原則之一(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但並非唯一原則,在諸多基本原則之中,權力分立亦非具有高於其他基本原則之地位,從而,解釋憲法時不宜以權力分立原則作為無限上綱而不考慮其餘之憲法原則,況憲法上各種基本原則包括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皆屬達成立憲主義目的之手段性原則而已。憲法上任何原則之貫徹與人民基本權利相牴觸者,均不能認為具有優先性。多數意見亦指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要亦在於權力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諒係本於相同旨趣。是憲法於其價值體系之決定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應優先於權力分立原則之機械式堅持。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Green Device 綠德光電 Canon EP26 EP-26 碳粉匣/支

FA6CF043074C8B68
arrow
arrow

    n79jp55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