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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何飛躍上訴可以不用經過第二審訴訟程序?

發問:

為何在民訴中的第466條之四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不用經過第二審就直接上訴第三審呀!! 何謂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 那這樣不是代表 原告在法院判決終局後 還是覺得不服就再上訴為何不用經第二審呢 要在怎樣的前提才可以這樣飛躍上訴呀 不是每一ㄍ人想要到最高法院都可去ㄉ吧!!

最佳解答:

民事訴訟法466之4的制度目的: 一、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使當事人得平衡考量其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 而合意躍過原第二審而於第三審法院就法律上爭點作討論。 二、本於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同時具有公益面的考量(也就是立法院覺得高 等法院太忙,最高法院太閒,所以多丟點工作給最高法院)。 民事訴訟法466之4飛躍上訴的要件: 一、飛躍上訴的合意:此種合意為訴訟契約的一種,乃基於程序選擇權的法理 ,承認兩造當事人得合意放棄第二審的審級利益,而直接由第三審法院以第一 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作為裁判基礎為法律適用的認定。 二、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終局判決: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就上訴方面有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其他要件:本條雖上訴利益額的規定,但是解釋上仍應該訴訟的上訴利益 額原本便可上訴第三審為限。(民事訴訟法466第1項,司法院目前已發布命令 改成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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